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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法院首例涉“合成大麻素”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22/9/9 17:50:36 浏览次数:3806

2022年9月8日上午,金坛法院对一起走私、贩卖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是我院审理的首例涉“合成大麻素”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毒品来源于境外的情况下,仍然多次非法收购,并由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分别将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干花”出售给他人。其中,被告人徐某某走私、贩卖“干花”17次,共计104.4364克,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630元,被告人王某某走私、贩卖“干花”13次,共计48.1064克,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85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寄语

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是一种新型毒品,属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一种。该类毒品多以香料、花瓣、烟草、电子烟油等形式出现。合成大麻素作为新型毒品的一种,其作为化学合成类毒品,比传统毒品大麻更容易上瘾,依赖性更强,对人体的危害性远超传统毒品大麻。过量吸食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新型毒品伪装性极强,常常披着合法的外壳流入社会,大家要自觉提高防毒拒毒意识,切莫追求所谓的“上头”快感,一旦发现涉嫌毒品的违法行为,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案,不让贩毒分子有机可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氨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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