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蒋建辉:
原告徐丽娜诉被告蒋建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6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徐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已减半),由原告徐丽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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