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2380号
王礼军、王惠玉:
本院受理原告姜涛文诉被告王礼军(身份证号码3204211967****4237)与王惠玉(3204111972****042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礼军、王惠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共同向原告姜涛文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5元,由被告王礼军、王惠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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