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青:
本院受理原告景秀诉被告陈青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40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立即与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子陈奕嘉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陈奕嘉生活费1000元直至陈奕嘉独立生活,此间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3、要求被告依法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1月02日上午9时1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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