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131号
陈飞:
本院在执行的行季友成、商爱珍申请执行陈飞、张秋华、王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张秋华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请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2)苏0413执异13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张秋华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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