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华栋: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强、吕亚芳诉被告沈剑、第三人高华栋、滕章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34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裁定立即停止对常州市金坛区星城朱庄花苑B区22-603室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保全金额12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2年11月23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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