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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湖州练市中兴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坛市东艳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6/14 17:16:06 浏览次数:120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60号

 

金坛市东艳制衣厂:

    本院在执行湖州练市中兴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坛市东艳制衣厂(组织机构代码71494872-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陆春寿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案外人陆春寿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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