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小群、张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蔡小群、张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40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2017年12月2日起算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15.4%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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