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丹阳市唐潮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李殿荣:
原告张晓雯诉被告丹阳市唐潮游泳健身有限公司、李殿荣、唐林峰、金坛区华城斯巴达健身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5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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