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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祥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9/30 18:12:14 浏览次数:200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137号

王春祥: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春祥(身份证号320482197902256711)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陈文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执异13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中止对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滨河广场03-乙1903室不动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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