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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胜虎:
原告袁罗生诉被告杨胜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杨胜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罗生支付劳务费人民币9270元,并承担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杨胜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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