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2)苏0413民初6979号
谭守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谭守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97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保险代偿款56593.68元、拖欠保险费3578.42元和违约金126481.75元(以60172.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自2016年10月27日起暂计至2022年7月30日),合计186653.85元,及以60172.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2月05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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