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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卫俊诉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9/2 11:11:22 浏览次数:584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2016)苏0482民初1888号

张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俊诉张金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497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李卫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5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26元由被告张金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26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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