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云生:
原告贾建国诉被告丁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7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贾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元,由贾建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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