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262号
任伟、任兰保、顾美珍:
本院受理原告丁鑫诉被告任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4434)、任兰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8****4410)、顾美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65****580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任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起诉之日起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借款本息为止);二、被告任兰保、顾美珍对被告任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法官潘逸鹤、人民陪审员包建平、朱小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12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九 月 八 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