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再8号
梅怀伦:
本院受理的(2022)苏0413民再8号原审原告魏忠与原审被告徐俊伟、第三人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再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3年1月13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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