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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魏忠与原审被告徐俊伟、第三人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8 8:55:01 浏览次数:1551

         

 

    

 

(2022)苏0413民再8号

梅怀伦:

    本院受理的(2022)苏0413民再8号原审原告魏忠与原审被告徐俊伟、第三人梅怀伦、常州市金坛凯兴塑化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再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3年1月13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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