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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诉被告唐美风、戴银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8 8:56:56 浏览次数:151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唐美风、戴银龙: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诉被告唐美风、戴银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唐美风、戴银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戴双才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支付人民币251848.6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8元,由被告唐美风、戴银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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