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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永华诉被告王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8 8:57:55 浏览次数:165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王锁林:

    原告胡永华诉被告王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锁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胡永华返还借款人民币169636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6963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被告王锁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王锁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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