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180号
王文婷、王小兰、王保祥、吕国琴:
本院在执行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文婷(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3185326)、王小兰(身份证号码320482196210045302)、王保祥(身份证号码320482196310025317)、常州市金坛区海塑物资经营部、吕国琴(身份证号码320482196409265329)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小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执异18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异议人徐小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