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沙建龙诉被告王建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15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所欠的全部费用2441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4410元为基础,自2022年5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期利率计付利息至被告实际全部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依法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2月01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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