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文超:
本院受理原告周仲文与被告张文超、徐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徐萍就(2022)苏0413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徐萍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2022)苏0413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并就本案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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