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411号
王洪彬、何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王洪彬(202231981****2572)、何晶(3204821986****0529)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48800元;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本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淑琳、人民陪审员包建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限你们于2016年12月14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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