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13民再10号
杭小华:
原审原告郝志忠诉原审被告汤小军、杭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3民再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郝志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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