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姜世浩:
原告吴三定诉被告姜世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吴三定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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