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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玲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8 9:49:30 浏览次数:171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谢彬:

    原告常州市玲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谢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玲趣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87400元,并承担以1287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94元,由被告谢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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