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建平:
原告朱建祥诉被告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潘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朱建祥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潘建平负担(该款原告朱建祥已预交,被告潘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朱建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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