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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西城勤+缘家具店诉被告孙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8 9:54:09 浏览次数:174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孙立:

    原告金坛区西城勤+缘家具店诉被告孙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孙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西城勤+缘家具店货款人民币12160元。如果被告孙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立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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