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四儿:
原告徐建忠诉被告吴四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吴四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徐建忠返还借款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吴四儿负担(此款徐建忠已预缴,吴四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徐建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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