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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海斌诉被告王竟成赡养费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31 10:04:24 浏览次数:237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王竟成:

    原告王海斌诉被告王竟成赡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竟成从2022年10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海斌生活费1000元,并承担原告王海斌在该期间的医疗费(其中,本判决生效前的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之后的费用于每月5日前支付一次);二、驳回原告王海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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