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197号
蒋建明:
本院在执行夏林松申请执行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蒋杰炜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22)苏0413执异19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中止对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南洲花园27幢204室不动产的执行;驳回案外人蒋杰炜其他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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