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132号
韦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俊诉韦志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1****581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租金1000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竹云、人民陪审员华芸、于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12月2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承办法官崔竹云,联系电话0519-8239962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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