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3日,一起非法投放外来物种的案件在金坛法院审理,本案系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全国及省市人大代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等1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案情简介
为了给家人祈福,2020年12月中旬,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刘某处购买2.5万斤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水系的鲶鱼——革胡子鲶用于放生。12月12日至14日,徐某和刘某连续三天在钱资湖放生。15日上午,当两人再次准备放生时,遭到渔政工作人员和现场群众阻止,并有群众现场报警。随后,两人前往长荡湖放生了2.5万斤鲶鱼。
然而令徐某没想到的是,放生的湖面没多久就陆续出现大量死亡鲶鱼。为保护长荡湖生态环境,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花了10天时间,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万余斤。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徐某、刘某向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判决
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事务性费用1.8万元;被告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被告刘某对被告徐某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项将在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法治宣传。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为不规范放生衍生出的乱象层出不穷。提醒,放生是好事,但是应向当地渔业行政部门报备、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注意保护生态环境。放生前一定要了解动物的生活习性,确认他们适宜生存的环境,确保被放生动物的习性、数量、健康状况与放生环境相协调,尽量避免放生动物对人类生命、生活或放生地生态安全造成威胁。 2022年8月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放生的具体办法。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