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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韩利壁纸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蒲朗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3/3/17 17:13:05 浏览次数:173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通蒲朗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韩利壁纸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蒲朗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76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仓库租赁合同》自2022年11月10日解除;2、被告立即将存放于常州市金坛区金西工业园10号的仓库货物搬离并恢复原状;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66340元(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2年11月10日合计107天,以620元/天计算,620×107=66340)、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搬离仓库之日止按1240/天计算的占有使用费,暂计29760元(自2022年11月11日起暂算至2022年12月5日为24天,以1240/天计算,1240×24=29760),租金、占有使用费合计961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保全责任险保费500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5月04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派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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