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尚辰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日新树脂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尚辰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49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6800元,并从2022年12月27日起至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按LPR贷款报价利率4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5月0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派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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