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文禄:
原告张昌贵诉被告周文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9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张昌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已减半),保全费520元,合计785元,由原告张昌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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