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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福诉被告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55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2万元(以借款22万为基数,自2022.1.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暂计至2023.1.28日,利息为2.2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5月2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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