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史粉俊:
本院受理原告殷火定、朱改芹诉被告刘卫华、史粉俊、常州市金坛天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85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作为担保人承担的借款及各项费用合计14877078.21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自2022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4877078.21元为基数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4.35%计算的利息损失;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方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5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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