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萍:
本院受理原告丁莉诉被告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34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10日至法院判决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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