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延强:
原告韦云久诉被告张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5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韦云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云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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