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049号
田云祥、于国琴:
本院受理原告吕俊忠诉田云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5812)、于国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580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请求法院判决拍卖、变卖、折价处置被告田云祥、于国琴抵押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华城新村2-201室的房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债权本息422289.4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3月26日)及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债权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逸鹤、人民陪审员袁震、华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5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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