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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爱珍诉被告仇留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6/9/21 15:03:14 浏览次数:5938

区人

  

(2016)苏0482民初4410号

仇留建:

  本院受理原告张爱珍诉被告仇留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21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物业费7359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合计人民币6735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法官潘逸鹤、人民陪审员包建平、朱小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九 月 二十 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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