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2442号
陈琳、王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俊诉被告陈琳(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1808)、王丽娜(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310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陈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卫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王丽娜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陈琳、王丽娜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
二 ○ 一 六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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