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3337号
周文、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蔡玉录诉被告周文(3101121983****5651)、李静(3204821986****462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2月28日9时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0 一 六 年 九 月 十四 日
附:承办法官钱蓉,联系电话0519-82625003,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人民法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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