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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银凤与被告杨国荣、南京晟邦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5/31 20:51:45 浏览次数:182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国荣、南京晟邦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史银凤与被告杨国荣、南京晟邦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13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京晟邦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史银凤损失人民币11667.22元。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史银凤损失人民币85092.53元。三、驳回原告史银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2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人民币6852元,由原告史银凤负担3054元、被告南京晟邦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458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负担3340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已由原告缴纳,各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 〇二三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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