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汤留祥:
本院受理原告赵同明诉被告汤留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60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汤留祥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伍万(¥:50000)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起诉之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8月03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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