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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金城天柱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陈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6/8 9:50:06 浏览次数:165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陈键:

    原告金坛区金城天柱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陈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陈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金城天柱装饰材料经营部货款494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陈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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