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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虎喜诉被告马朋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6/8 10:51:29 浏览次数:158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马朋芹:

    原告江虎喜诉被告马朋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马朋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虎喜返还借款44810元,支付该款自2023年4月14日起到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江虎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江虎喜负担982元;由马朋芹负担10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江虎喜。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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