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浩冉:
本院受理原告屈司成诉被告吴浩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91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壹拾伍元整(14515)及以14515为基数,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款日的利息,付款利息按LPR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8月1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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