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2038号
潘田洪、潘晓韬:
本院受理原告何云诉被告潘田洪(身份证号:3204221950****2312)、潘晓韬(身份证号:3204221969****23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2038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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