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2323号
路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宇与被告路志平(身份证号:3211811978****3516)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路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高宇借款30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金坛支行,账号:83300188000020813)。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路志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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